性騷擾發生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騷擾的防治及禁止,是雇主在職場應善盡保護勞工的義務,以提供勞工在職場上友善的工作環境。如勞工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雇主知悉時即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所謂「立即」之作為,應指該作為需能「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性騷擾,即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以及調查完成後設處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以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進而促使所有受僱者有免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北高行99簡字第590號行政判決)

雇主「悉知」性騷而採取措施,所謂知悉,並不以勞工提出申訴為限,包括可得知悉在內,例如勞工有告知雇主但未提出申訴;該知悉亦不以調查確定為必要。換言之,只要雇主知道職場上有性騷,不待勞工提出申訴或調查確定,雇主就必須有所作為。特別注意的是此處之作為並不是急於懲處,懲處為調查確定後的事,此處重點應在於性別友善及尊重的空間。

如雇主疏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雇主未採取措施致勞工受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