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一般用在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的計算等。我們如單純以月薪制人員來看(先排除工作未滿六個月,或是按時、按日或按件計酬等情況),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第一種算式:上面算出來金額是「日」的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則乘以30計算。我們設定這是第一種方式。
第二種算式:
因為月有大小月,計算上常與勞資雙方預期不同而欠缺合理,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83)台勞動二字第25564號函釋曾表示,月平均工資等於以計算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我們設定這是第二種方式。
上面二種計算方式有差異嗎?假設員工每月固定領取工資3萬,計算平均工資區間是7月至12月,該區間共184天。依第一種方式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是29348元(3萬x6/184x30=29348);依第二種方式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是3萬(3萬x6/6=3萬)。
對員工來講,每個月固定領3萬,如依第一種方式算平均工資卻變成29348元,顯然與預期有落差。

要提醒的是,雖然勞政主管機關認為第二種算式較簡單且符合預期,但是法院因依法審判之故,仍採第一種算式,近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重申此認定: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 日,為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明定,勞基法就每月之日數如何計算,既未明文規定,依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上開民法之規定。從而勞工退休金基數之標準即核准退休時1 個月平均工資,應為勞工退休日前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
第一種算式:上面算出來金額是「日」的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則乘以30計算。我們設定這是第一種方式。
第二種算式:
因為月有大小月,計算上常與勞資雙方預期不同而欠缺合理,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83)台勞動二字第25564號函釋曾表示,月平均工資等於以計算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我們設定這是第二種方式。
上面二種計算方式有差異嗎?假設員工每月固定領取工資3萬,計算平均工資區間是7月至12月,該區間共184天。依第一種方式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是29348元(3萬x6/184x30=29348);依第二種方式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是3萬(3萬x6/6=3萬)。
對員工來講,每個月固定領3萬,如依第一種方式算平均工資卻變成29348元,顯然與預期有落差。

要提醒的是,雖然勞政主管機關認為第二種算式較簡單且符合預期,但是法院因依法審判之故,仍採第一種算式,近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重申此認定: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 日,為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明定,勞基法就每月之日數如何計算,既未明文規定,依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上開民法之規定。從而勞工退休金基數之標準即核准退休時1 個月平均工資,應為勞工退休日前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