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死亡補償不是遺產

勞工發生職災,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分別按情形給付醫療費用補償、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失能補償,如勞工因職災而死亡,雇主應該給付喪葬補償及死亡補償給法定補償順位的受領權人。

如勞工在發生職災死亡前,先以遺囑指定死亡補償的受領權人,例如法定受領權人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勞工的遺囑則指定為父母,是否可行?
依勞委會80年11月14日(80)台勞動三字第29808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


依上開函示,職災死亡補償不是勞工的遺產,因此應無法以遺囑指定與法定順位不同的受領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