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金額-是否要考慮勞工家庭成員所需

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勞基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依此,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者應符合四項要件,其中第4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本款規定之雇主給付合理補償,是否要考慮勞工的家庭?

雇主在進行某些措施之前應考慮勞工家庭情況的,例如有: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在進行調職時,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或是雇主在進行解僱時,對解僱人員的擇定,要考慮員工的家庭情況(台北地院93勞簡上第3號、台灣高等法院93勞上58號)。



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給付的金額,是否要考量勞工的家庭情況?對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對受競業禁止約束之勞工所為補償金額是否合理,僅以勞工本身為考量之對象,未擴及其家庭成員所需」。

因此,如勞工有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並不在合理補償的評估範圍中。